来源:平安湖北-2026-07/1714:40
不少“铲屎官”都有一个误区:
自家狗狗性情温顺
出门遛犬不用牵绳、不用戴嘴套
随便遛没关系
殊不知,一时的随性纵容
有可能引发犬只扑咬伤人、扰乱公共秩序等问题
爱犬伤人 主人罚款
近日
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东苑派出所
接到辖区居民李某报警
称其在小区内遛狗时
遭一只大型犬扑咬
民警随即调取小区监控核查
确认伤人犬只为居民吴某饲养
吴某在小区内遛狗时
为了方便狗狗排泄
便松开了牵引绳
且全程未给狗狗佩戴嘴套
当李某牵着自家小狗从旁经过时
吴某饲养的大型犬突然
扑咬李某饲养的小狗
情急之下,李某将小狗抱入怀中躲闪
吴某也在一旁竭力控制自家犬只
但未能成功
犬只最终将李某大腿内侧咬伤
经民警普法教育
吴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主动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取得了李某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西陵公安依法对吴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文明养犬 从你我做起
一根小小的牵引绳
牵住的是文明,更是安全
不少市民都有被遛狗不牵绳惊扰的经历
3月5日,刘某在襄阳市襄城区一路口遛狗时,因未拴牵引绳,犬只突然窜出,致一骑车男子绊倒受伤。民警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处置。经查,刘某行为构成饲养动物致人轻伤,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6月28日,刘女士报警称中午回家时在东方大道路段,被一只有犬牌的狗追逐,后在驱赶中不慎被狗咬伤。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东方山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系附近居民占某遛狗未牵绳,导致犬只伤人。因占某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民警依法对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
宠爱不纵容
养犬守规矩
请广大养犬人自觉遵守相关养犬管理规定
出门遛犬必须规范牵绳、佩戴嘴套
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文明有序的环境
来源|平安宜昌、平安襄阳、平安黄石